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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式婚姻陋俗
解放前,安徽地区的旧式婚俗中有下列陋俗,这些陋俗仍有某些残存。
〔多妻现象〕
安徽地区传统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但解放前社会上的极少数人,凭借其权势、金钱等特殊的社会地位,在“正室”之外,另行与其他女性结婚,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人大于法”的现象,此种违法行为,也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因而造成某些家庭矛盾重重,内部不协调。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了新婚姻法,维护了一夫一妻制,上述的社会病态,已得到彻底地改变。
〔霸占生人妻〕
解放以前,皖西等地,某些有权有势的乡绅、富豪,在极端个人主义及兽欲的支配下,在邻里亲族中,发现某女性面目姣好,遂不择手段诱骗到手,对方亲属慑其权势只有加以容忍,形成一种畸形的男女间关系。解放后,通过社会改革运动,对坏人坏事加以清算,此种恶俗已不再发生。
二、丧葬陋俗
皖中、皖南一带,中、青年媳妇死了,假如夫妻或婆媳关系不大好,或者娘婆两家关系也不大好,娘家就由嫂子或其他亲人带一帮妇女,到婆家“做娘家人”。所谓“做娘家人”,就是不分青红皂白,不问清情由,诬赖婆家害死媳妇,敲榨勒索,多方索取:死者棺材要大,殓衣要多,要做斋做七,超度“亡魂”,还要加意招待娘家来客……做不到,就不准出丧。甚至索取死者遗物,作为“手迹”(纪念)。此种所作所为,名义上为悼念死者,实质上是变相地敲竹杠,对女婿及其家庭发泄不满。此种弊俗,极易加深亲戚间的恶感,造成对方财产的损失,并引起社会上的纠纷。
三、旧式大家庭的陋俗
解放前,在旧式家庭生活中,不少家庭的成员之间矛盾重重,陋俗不少。其中婆媳关系:婆婆是家庭主妇,掌管柴、米、油、盐、菜等等大权,要求媳妇百依百顺,正如俗话“要叫上山不能下河,要叫赶鸡不能赶鹅”。媳妇做饭菜时,从淘米到放油、盐,都要听从吩咐;甚至早睡迟起也要受干预;如媳妇与陌生的男人谈笑,更不允许。婆婆批评媳妇,媳妇不得顶嘴,否则认为不守“妇道”。在当时,婆婆折磨媳妇,似为家常便饭,媳妇所以能百般忍受,因为民歌里说:“几年媳妇熬成婆”,自己以后当了婆婆,也可以去磨媳妇了。妯娌关系:兄弟之妻为妯娌,旧式家庭妯娌关系多不协调,原因在于家中财物常常分配不均。兄弟同居一家,结婚时,住房及家中用物等,父母分配难以平均,有的多一点或好一点,有的少一点或差一点,极易引起兄弟以至妯娌间的不满。父母常受重长、溺爱幼子的传统习惯影响,在家庭日常生活中,重视发挥长子(长媳)的作用,和溺爱幼子(幼媳)的心情,也造成妯娌间的不睦。其具体矛盾,常常表现在家务劳动方面。当妯娌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的内部时,家庭日常生活中有多种主要劳动任务,需要妯娌们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如烧饭做菜、做鞋,室内打扫卫生,种菜、浇菜、摘菜等;其中有粗活(如种菜)、细活(如做鞋)、重活(如烧火)、轻活(如做菜)。家务劳动的分配,由公婆(特别是婆婆)决定,往往难以做到公正,更加深了妯娌间以至兄弟间的矛盾。于是家庭内部纠纷时起,“兄弟阋于墙”,婆媳吵架,岁无宁日,最后闹得家庭破裂,分居了事。解放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实行婚姻法等社会改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纷纷解体,一夫一妻为主体的小家庭逐步取而代之。这样,婆媳、兄弟、妯娌等关系有了改善。小家庭成员之间趋向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