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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于:涡阳在线 发布时间:2012/8/10
为进一步提高县城文明程度,加大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营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及工作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参照《亳州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县城区域内的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驻军、学校、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各商店、宾馆、招待所、浴池、影剧院、录像厅、网吧、饭店、夜市摊点、流动摊贩、电话亭、售货亭、各沿街门面房、车辆冲洗点、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经营性客货运输车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及其行业的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含暂住人口)由环卫队直接提供清扫清运服务的,每户每月5元,自运垃圾中转站的,每户每月2元。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驻军、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2元。
(三)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按总床位数的50计收,每床每月10元。
(四)浴池按总床位数的50计收,每床每月10元。
(五)早餐及夜市饮食摊点,按规模大小计收,5桌以内每月10元,6-10桌每月20元,10桌以上每月30元,冰柜、电话亭及其他小型固定摊点每摊每月10元,流动摊点每摊每日1元。
(六)沿街营业门面房,每间每月15元。
(七)
(八)理发店、美容厅每间每月20元。
(九)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一楼每平方米每月0.4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2元。
(十)各类小型加工厂、汽车修理厂等小厂生产类,每平方米每月0.2元。
(十一)影剧院按座位20,录像厅、网吧按总座位80计收,每座每月1.5元。
(十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十三)在城市规划区内营运的大客车、大货车每辆每月15元,其他出租车、小型客车、货车每辆10元。
(十四)停车场、农机市场,每平方米每月0.2元。
(十五)建筑施工场地按建筑面积,新建工程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改建工程每平方米每月1元。
(十六)医院、诊所按床位数和营业面积征收。医院按床位的50计收,每床每月15元;门诊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十七)车辆冲洗点每月40-50元。
(十八)各类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每摊位每天0.5元。
(十九)化粪池清疏,每车次100元。
(二十)垃圾代运费、每车(5吨)建筑垃圾60元,生活垃圾100元。
(二十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特困户,经批准可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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