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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于:涡阳在线 发布时间:2012/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杜绝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持续推进城市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条 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县城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领导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县住房与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 源头控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和收储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出让零星土地。


第五条 建立县城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及土地收购制度。


县城建成区内的个人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由房主提出申请,土地和房屋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依法合理补偿后,由县政府统一征收。


要求货币安置的,依法按规定补偿;要求房屋安置的,经批准后按政策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无力购买的,可按规定租住廉租房。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指定范围内依法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材料专业市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由县交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在上述区域违规运输水泥的行为,运输水泥必须持有县查违办核定的运输证件。


第七条 为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由县查违办负责审核、发证(规定时间和线路)。无证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县城重点控制区内通行的,由县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执法人员未依法查处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个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由县住建委会同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揽建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个人)依法予以严处。对于有资质的企业揽建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通报县招管办,取消其参加县城其他工程的招投标资格。


第九条 瓦工、水工、电工等从业人员,由街道负责建立台帐,加强教育管理,严禁其参与违法建设。


第十条 严禁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或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具办人员,是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是在编人员的,予以停薪待岗,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负责、村(居)为主、条块结合、同奖同罚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街道要将辖区内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域划片分包到班子成员(分管计生工作的除外),组织街道有关部门,每天进行巡查,巡查信息要及时报送到街道。街道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天汇总上报到县查违办。


县城管执法局要派出执法巡查小组进驻街道办公。执法巡查小组由街道包片负责人领导、管理,与包片负责人共同开展巡查工作。


1.街道每月新发生违法建设3户以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对街道分包责任人、城管执法巡查小组负责人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拆除;


2.街道每月新发生违法建设5户以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由县分管负责人对街道分管负责人、城管执法巡查小组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街道主要负责人、县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3.每月新发生违法建设10户以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由县主要负责人对街道主要负责人、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对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4.同一违法建筑连续两次均未彻底拆除的,由县监察局介入调查,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5.此文件下发后,违法建设仍有较大面积继续反弹,街道1天发生违法建筑10户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成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村(居)负责本村(居)地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两委”成员要责任到人,分包到户。包户人员要每天对分包户进行巡查,确保做到全天候自查自纠。


对有违法建房苗头的居民,由包户人员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予以劝阻;对劝阻后仍坚持违规建房的,应予以坚决制止;制止无效仍强行建房的,必须在48小时内动员其自行拆除或由村(居)自行组织拆除;拆除不掉的,第一时间向所在街道报告,申请所在街道当天自行组织力量予以强拆。


每月新发生1户违法建设,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及包户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拆除;每月新发生2户违法建设,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及包户责任人纪律处分,并限期拆除;每月新发生违法建设3户以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对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包户责任人予以就地免职,依法罢免村(居)委会主任职务。


第十四条 严禁村(居)民私自买卖土地。村(居)应对本辖区进行摸排,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的街道。每个街道每月应至少上报一例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


严禁村干部参与买卖土地,一经查实,就地免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庭院内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经发现,应迅速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否则,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综合执法





第十六条 对需组织综合执法强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街道负责将违法建设的座落、面积、现状等基本情况核实整理保全,向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经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需要综合执法集中拆除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集中拆违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及时报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做好人员组织、机械准备和实施现场拆违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拆除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秩序维持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理,会同街道清查拆违现场、清理拆除控制区内人员,并做好现场人员控制工作;


县广电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苗头排查和上访人员接待息访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被拆房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工作,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等;


县卫生局负责准备救护车辆、医疗药物,制订救援应急预案,做好人员救护工作;


街道负责做好违建房屋内人员清场、物品清运、人员疏散,配合做好秩序维持和现场拆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集中拆违专项整治活动中,相关部门不按照实施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或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各街道、村(居)在政务公开栏内分别开辟违法建设公示专栏,定期公示违法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由县广电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在县电视台设立“违法建设公开曝光台”专栏,每天在《涡阳新闻》之后播放拆违专题片,并通过流动字幕公示违法建设情况,资料和影像素材由县查违办负责提供。


第二十一条 在县查违办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号码:0558-7218850)。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交办单的形式,责令街道查明情况;确有违法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对举报属实,且举报前街道尚未采取实际行动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1000元,经费从县政府给街道的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惩工作由县督查中心会同县查违办负责,实行包干倒扣制,按月考核,兑现奖惩,重点督查各街道、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在岗在位、尽职尽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街道的考核奖惩


1.工作经费:县政府每月拨付予各街道(包括县包片城管执法人员)5万元的包干经费。


2.奖励标准:当月未发生违法建设,或虽有违法建设但能够及时自行组织拆除的,奖励5万元。


3.经济处罚: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的,每发生一起从包干经费中扣5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每发生一起扣2000元。如每月需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综合执法超过1次的,每增加1次从包干经费中扣除5000元。


第二十四条 以上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街道按月确定分配方案,报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月工作没有达到奖励标准的街道及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由县财政局从其预算工作经费中扣除2万元拨到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政账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由县监察局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发布后发生的(包括在原来基础上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拆除是指彻底拆除、清理出地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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